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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设备哪些品牌质量好?消防救援设备都包含哪些产品?

来源:https://www.dtdyjs.com 时间:2024-07-2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消防救援设备哪些品牌质量好?消防救援设备都包含哪些产品?

消防救援产品一般包括灭火器 灭火装置 缓降器 救生气垫 破拆工具 消防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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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kong、camp、petzl等品牌的都不错。

消防救援装备包含:防护网、救助绳、安全带、定滑轮、救援支架、担架、绳索护套、固定装置、三家吊带等等。

同意楼上意见,这些都是人命关天的东西,一定要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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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救援器材有哪些?

这个消防救援器材主要是防火服、消防靴和防毒面具、消防救援绳等。

消防救援器材包括灭火器 呼吸器 破拆工具 消防水炮 细水雾灭火装置等 tdaf001

产品包括充防毒面具,防毒衣,救生衣,救生圈,防护服等等,安华警 用装备是专业的消防救援装备生产商。

三、应急救援器材包括哪些 应急救援器材有哪些

应急救援器材有消防器材、消防沙、急救箱、应急工具、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救护车、救援担架、对讲机等。应急救援器材是用于发生事故时使用的器材,防护救护器材是用于预防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应急救援器材顾名思义是在发生意外之际用来帮助救援的器材,在公共场所都配备有一些救援器材。应急救援器材对于每一个频临危险的生命来说,可以让他们再次点燃生存的希望,因此大家应熟练掌握这些器材的使用方法。

应急救援器材有哪些

拆除设备设施:破拆设备、叉车、推土机、金属切割机、电焊机。

高空抢险设备设施:起重提升设备-塔吊、单绳卷扬机、多绳卷扬机;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

建筑抢险设备设施: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工程运输车、清障车、行车信号工具等设备。

地下救治设备设施:强光照明、防护装备、通风机、发电机。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输水装置软管、喷头、便携式灭火器、抽水泵、照明车、指挥车、高压水枪、登高车。

个人防护设备: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救生衣。

医疗支持设备:救护车、救援担架、夹板、氧气、急救箱。

通信联络设备: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传真机、电报等。

四、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队站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

(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大型核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队。

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乡镇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有关乡镇消防队建设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通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志愿消防救援队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队队长的任免,应当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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