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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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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第三条 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

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第四条 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第八条 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成员单位履行水上搜寻救助职责。第九条 水上搜救中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七)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八)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九)气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十)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获救伤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四)外事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十五)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港澳台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什么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以下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1、消防队伍:作为应对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专业队伍,消防队伍需要配备灭火器材、救援工具、防护装备等。

2、救护队伍:救护队伍负责处理医疗紧急情况,需要配备急救包、担架、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和药品。

3、地震救援队伍:地震救援队伍需要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配备破拆工具、搜救设备、生命探测仪等。

4、水上救援队伍:水上救援队伍负责处理水域事故和灾害,需要配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潜水装备等。

5、山地救援队伍:山地救援队伍应对山区事故和灾害,需要配备攀岩装备、绳索、登山包、导航设备等。

6、交通事故救援队伍:交通事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道路、铁路、航空等交通事故,需要配备切割工具、撬杆、破碎器等。

救援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救援工作的重要性:

1、挽救生命: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挽救生命。在灾害和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挽救更多的生命。

2、减轻损失:救援工作可以减轻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通过及时扑灭火源、排除危险、修复设施等措施,可以降低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3、维护社会稳定:救援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灾害和事故发生时,救援队伍的快速响应和高效救援可以减轻民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秩序。

4、提高应对能力:救援工作可以提高国家和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救援队伍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为应对更大规模的灾害和事故做好准备。

总之,救援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家应对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关于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队伍如下:

1、专业化的救援队伍

如应急管理人员、消防人员、医护人员、搜救人员等。

2、社会化的救援队伍

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

拓展内容:

1、应急救援员含义

一般是指从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受灾人员和公私财产救助,组织自救、互救及救援善后工作的人员等。

2、应急救援员的职业资格等级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分为五个等级,其中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和二级/技师三个等级修订为包含陆地搜索与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救援、水域搜索与救援四个专业方向。

3、报考条件

基础条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

4、不同等级难度的应急救援员报考的相应要求:

初级应急救援员:

①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②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应急救援员: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③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高级应急救援员: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③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④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年(含)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拓展知识:

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内容如下:

1、进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导和帮助遇险者避险逃生,组织现场群众自救互救,抢救公私财务。

2、搜索解救受困人员,进行伤员检伤分类并实施院前急救。

3、评估灾情性质程度及范围等情况,沟通汇报,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抑制灾害发生或进一步发展。

应急救援知识(一)

心肺复苏法

①人工呼吸,首先将伤员平放通风处仰卧清除口中污物,取出假牙,解开衣领、腰带、胸罩等,用手捏起伤员鼻孔,先深吸一口气,然后紧贴伤员口部用力吹入,为时约2秒,使其胸部上抬,将捏鼻孔的手放开并将脸偏向一侧。

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颌法。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

②心脏按压

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蹲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5cm(儿童和瘦弱者酌减)。

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便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医院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上平硬阔木板。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将应急管理中“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落实得十分彻底,对于将来其他同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应急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储备什么设备和物资,差别比较大,很难统一规定储备的规模、品种和更新频率。这就需要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配套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把这项内容细化下来,特别是要规定刚性的监督检查措施,让这项制度落地。

2、应急值班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接着规定了对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这就把应急准备的责任落实到了单位、落实到了队伍、直至落实到了人。为了实施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等制度,需要从安全生产应急人才培养、从业档案记录、工资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落实应急值班制。

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都应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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