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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项目有哪些

来源:https://www.dtdyjs.com 时间:2024-06-1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政府补贴项目有哪些

国家补贴项目涉及到农业、林业、畜牧业、民生、养老、环保、高新技术、电子商务等方面的项目,国家会根据规定给予财政补助。具体操作申请可以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相关网站上去查询和收集。

二、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求解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

三、国务院关于修路征地程序的规定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几种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工程建设自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工程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难免,根据几年来审计跟踪遇到的工程变更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设计变更。导致设计变更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地质勘探不到位,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符,导致基础设计被迫调整,造成工程变更;二是方案设计在整体布局、使用功能和工程规模上,论证仓促,没有广泛征求意见,考虑不全而造成设计变更频繁;三是施工图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有:时间仓促未优化设计、设计水平低、专业间缺少沟通等导致错误百出。二、紧急变更。主要发生在市政、交通、水利、安置区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暗塘、暗沟、流砂、软基等不可预见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工程紧急变更。三、趋利变更。一些施工单位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以施工技术、市场因素等名目要求工程变更,采用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单价追加工程投资,导致造价大幅攀升,以获取高额利润。此外,也不排除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产生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一路绿灯,从中牟利。综上所述,控制工程变更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所在,从工程设计阶段就要严格控制工作质量,层层把关,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加快美好郎溪建设。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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