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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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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强调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情实时监控和上报系统,以及地震应急指挥、管理和检查制度,以增强救援协作能力。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是关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和单位的预案制定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设区的市政府根据需要也可建立,这些队伍依托现有资源进行组建,并进行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配置,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演练,提升救援效率。

地震预报发布后,省政府可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政府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如加强震情监控、实施基础设施保护、组织救援队伍待命、疏散人群、维持秩序、普及避险知识,同时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负责疏散和救护职责。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地震救援的统一指挥,灾后需迅速评估受灾情况,配置救援力量,并可能采取紧急措施撤离居民、调动志愿者、生产应急物资、优先保障物资运输、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灾后进行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扩展资料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经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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