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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

来源:https://www.dtdyjs.com 时间:2024-09-05 编辑:admin 手机版

对于所有权而言,在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全体业主的共有权人的情况下,不应存在全体业主共有权的概念。全体业主做为共有权人是需要房屋买卖人在交易时明确权力和义务,并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全体业主做为共有权人拥有所有权,而附属设施本身具备所有权属界定和转移特点的,是不能强行以房屋的共有设施将所有权强加给业主,电梯所有权是建设单位,电梯的使用权则是建设单位对业主的服务性承诺,售房时也没有明确将电梯的所有权向业主转移,电梯的使用、维修,更换的费用也没有明确由业主承担,按照国家电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把电梯做为房屋共有设施将所有权向全体业主转移,即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全体业主也不具备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使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但公摊面积在售房合同上是有明确的,严格地讲,电梯井和门前的公摊面积是业主共有的,包括楼梯、大厅面积等,公摊面积购房合同上有相关条款规定。

整体建筑的共有设施是指与房屋业主的私有权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并进而明确管理权的设施。如楼顶、外檐等,业主具备产权的内容所有权证书上已有明确,即根据商品房购置合同明确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小区其它可以单独界定所有权的设施并不能理解为小区业主的共同财产,而是建设单位对业主的服务性承诺,享受相应的权益,所有权仍为建设单位。

对于房屋共有的设施的明确界定,急需法律解释,这正是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不断,以及各地执行和理解政策不同的根源。从法律关系上讲,电梯做为特种安全设备,生产厂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保修和终身维修的服务,而建设单位需对业主承诺并明确电梯的使用权限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厂家的售后网点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电梯进行无偿或有偿的维保服务,这样无论从配件的提供,技术和安全的保证,还是从成本的降低,权责的统一等方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高层建筑电梯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法律关系。

共有产权的界定不能是随意的,例如配电室,如果按目前的权属关系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就是电力部门租用了业主的房屋,供电又是有偿的,就涉及到了房租是否收取的问题。如果将供电室建设成本计入对业主的服务成本,而使用权是建设单位为满足对业主用电的服务性承诺,而免费向电力部门提供的,法律关系就明确了。对于电梯而言,业主购房时关心的并不是电梯归谁所有或者是购买电梯,而是以现有在房价核算是否提供电梯的服务,也没有获得电梯所有权的需求,而只是要求使用权,按现行的公摊面积界定原则,电梯井为业主共有,电梯在购房合同中既没有规定卖给了业主,又没有界定业主所有权的承担比例,购房合同的理解就变成了商品房的建设单位使用了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而向业主提供其承诺的电梯服务,同样涉及租金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的实践中都会导致无法解决的矛盾。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明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维保电梯在日常维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

(四)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五)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六)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检查考核,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电梯,审核拨付大修改造更新费用。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电梯质量安全底线,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合同、电梯维保合同等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电梯等设备的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进行管理,对委托检验和维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重点加强明码标价、价格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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