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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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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和国家划定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寻救助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活动。

海上遇险人员包括:

(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

(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

(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第四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第五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施救,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预防与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第六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第七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海上避险救助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海上避险救助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气象、海洋、外事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其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前款规定的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第十一条 海上搜救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值守;

(三)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四)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七)开展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工作协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第十三条 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成员单位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海上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海上突发事件分级和报告程序;

(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五)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十四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应急管理、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海事归哪个部门

海事归属于交通运输部下的海事局管理。

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在我国主要港口和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辖区域内海事行政管理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船舶监督检验、船员管理、海上事故调查处理、防止海域污染等任务。海事局致力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海事局在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该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事法规和政策,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遵守国际和国内的海事法规。此外,海事局还负责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船舶事故、污染事故等的应急处置。同时,海事局还承担着维护海上通航秩序的责任,确保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海事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船舶管理、船员管理以及海上安全信息管理等。船舶管理是海事局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对船舶的登记、检验和发放相关证书等。船员管理则包括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证书发放等,以确保船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此外,海事局还负责收集和发布海上安全信息,为海上交通提供重要的信息服务。

总之,海事工作是保障国家海洋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海事局作为负责海事管理的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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