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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中政府哪些行为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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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中政府哪些行为是可诉的

1.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的行为。

因为拟订出来的方案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法律效力,不可能实施,而经省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方案则成为省政府批准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不可诉,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缺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既然省级政府的复议决定是不可诉的,那么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的征收土地决定也应当是不可诉的。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应当是可诉的。批准征收土地有法定的机关和条件,如国务 院、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权限,包括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报批的土地征用方案所确定的拟征用土地的地类、面积是否属实,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实等,应当说是有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征地决定不可诉,从复议决定不可诉推导不出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结论。

3.市、县人民政府的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一般情况下公告行为相当于告知,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只是公告的范围一般较广。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将自己作出的行为告知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的职责赋予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即独立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之外,而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因公告的内容、时间等涉及被征收土地单位及社员的知情权,涉及市、县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是否符合征收土地方案的监督,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会对被征收土地的人的合法利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公告行为应当是可诉的。

4.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拟订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

因拟订的只是初步方案,公告该初步方案的目的只是听取被征地单位和社员对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进一步修订确认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是没有经批准的,不是最终实施的方案,因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该行为是不可诉的。当然该行为是否合法实施,影响下一个行政行为,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如果未经公告听取意见,市、县政府就批准实施批准行为不合法。

5.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

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是将要实施的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地的集体及社员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应当说是可诉的。

但是,如果是对安置补偿的标准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决。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市、县政府国土部门公告同级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

该行为如同市、县政府公告土地征收方案的行为一样,是可诉的。

7.市、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该行为的可诉性,应当说是没有疑问的。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提醒:—般来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和明确的诉讼请求。明确的诉讼请求就涉及明确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原告不服的究竟是哪一个行政行为。这也是法院正确审理的前提。本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某合作社有争议的内容很多,有征收土地方案中载明的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安置补偿的标准,公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因此,原告应根据不服的具体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涉及土地征收决定,应当以省政府为被告向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置补偿标准应当先经省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告涉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前者可诉,后者不可诉。原告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其诉讼请求应当说是不明确的, 被诉的行政行为也是不明确的。

ppp一方案两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是对项目是否可行的一个研究分析,包括当前投资、产业等相关政策以及投资效益等内容,最终形成的综合性分析评判材料,是项目立项必备材料之一。

一方案是指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采用的PPP合作的模式,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际进展,参股比例,管理方法等等贯穿PPP项目从发起到合作终了全过程的操作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

两报告是指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目的是评价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和传统的政府投资运营哪个更具备优势和价值,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哪个更具有优势。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是指合理评价当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能否支撑PPP项目合作所需要的支出,一般控制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内,否则不具备支撑PPP合作的条件,也就是不能让政府借PPP合作模式变相举债。

按照顺序应该是先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发改委审批,然后根据PPP合作模式设想编制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再根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物有所值评价通过后,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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